|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保安服務質量應達到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北京市公安局批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保安服務公司。
二、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保安服務及服務種類采用下列定義。
1、保安服務
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關于保安服務政策、規定,根據客戶的環境特點和要求,按照保安服務合同約定,采取巡邏、門衛、守護、技術防衛等形式,為客戶提供保衛安全的相關服務。
2、巡邏服務
保安人員對特定區域、地段和目標進行的巡查、警戒的服務業務。
3、門衛服務
保安人員對客戶單位出入口進行把守、驗證、檢查的服務業務。
4、守護服務
保安人員對特定的目標進行看護和守護的服務業務。
5、技術防范服務
保安人員運用科技手段和設備,為客戶指定的區域和目標,設計、安裝各種報警器材并定期維護,提供接警,先期處警和其他的相關防范業務。
三、保安人員基本條件
1、政治素質條件
(1)愛祖國、愛人民、愛社會主義、愛科學。
(2)無違法犯罪記錄。
(3)愛崗敬業,恪盡職守。文明執勤,禮貌待人。遵紀守法,團結協作。
2、業務技能條件
(1)具備基本法律知識及與保安相關的政策規定。
(2)具備一定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3)具備與崗位職責相應的觀察、發現、處置問題能力。
(4)具備使用基本消防設備、通訊器材、技術防范設施設備和相關防衛器械技能。
(5)掌握一定防衛和擒拿技能。
3、身體條件
男性身高1.70m 以上,雙眼裸視1.0以上,無色盲,身體健康,無紋身。
4、文化條件
具備初中以上學歷,特殊崗位應具備相應的文化業務知識。
四、服務標準
1、著裝
(1)除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時間必須著保安制服。因私外出應著便服。
(2)著保安制服時,應按規定佩帶保安標志。
(3)保安制服不準與便服混穿,不同季節的保安制服不準混穿。
(4)在駐勤單位除工作外,著裝時可以不戴帽子。
(5)著保安制服應干凈整潔、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6)愛護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標志,嚴禁將保安制服和保安標志變賣、贈送或借給他人。
(7)著裝參加重要活動時,只準佩帶領導機關統一頒發的勛章、獎章和證章,不準佩帶其他徽章和飾物
2、儀表儀容
(1)值班時要儀表端莊,精神飽滿。
(2)男性保安不準留長發、大鬢角和胡須,女性保安發辮不得過肩。
(3)不得染發、染指甲、不得化濃妝、戴飾物。
3、禮節
(1)在下列場合行舉手禮:
①著裝遇領導時。
②站崗、執勤、交接班時。
③糾正違章時。
④受到領導接見、慰問時;領導視察、檢查時。
⑤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
⑥著裝在大會上發言開始和結束時。
(2)在參加集會、大型活動奏國歌、升國旗時,要自行立正行注目禮。
(3)對日常接觸的領導可以不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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